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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廉洁从政规定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参照审计署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以及被审计单位职工享有的福利品。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和领取任何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需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违规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对一般违纪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违纪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对发生以上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形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一经查实,对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当年评优一票否决制。


北京市审计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利,防止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特作以下规定:

  一、要模范执行《北京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定》。

  二、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旁细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计机关从事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谋取晋级、就业、出国等方面的特殊照顾。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登记回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严格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办事。

  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用公款办理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买卖股票。

  五、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六、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

  八、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

  九、党的民主生活会要把检查廉政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十、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市局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和监督检查,并向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局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为了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必须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严格审计纪律,保证廉洁从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和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依照审计署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机关必须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审计人员就餐,费用一律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出资安排住宿。如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或由其帮助介绍住宿时,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住宿标准,据实付费。 

  (三)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支付实际使用费。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必要工作设备,待审计结束后归还被审计单位。

  (五)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组织的公款消费娱乐活动和旅游休假活动。

  (六)不准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以及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不按价格付费的物品。

  (七)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或领取任何费用。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如数退赔,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二)对一般违纪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违纪事实报市局监察处备案。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违纪责任人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开除党籍。

  三、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分析原因,检查领导责任。市局各处室一年内发生两次问题的,要向市局主管局长做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三次问题、影响较大的,除向市局局长当面报告并做深刻检查外,由市局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一经查实,对发生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当年评优一票否决制。

  四、本规定的八条纪律需连同审计通知书一起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五、本规定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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