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职责

北京市审计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

(二)调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3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4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5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6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

(三)审查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8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四)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1

(五)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2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3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6

(六)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7

(七)执行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18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9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强制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决定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

(二)执行

 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9

(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0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1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其他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 送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

(二)实施审计

获取资料

3

开展调查与分析,审核查验相关的证据、资料、审计报告

4

提请有关部门协助

5

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 

6

(三)出具报告

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过复核审理、集体决议后,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7

(四)决定

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与处理的违法行为,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做出决定。

8

告知当事人应当执行决定,以及对决定不服,提出复议诉讼的途径。

9

(五)事后监管

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及时了解主管机关的处理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