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清单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