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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解读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审计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2012年,北京市审计条例制定出台,并于2017年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在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促进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系列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5月23日,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多年来不断强化审计监督,深化审计整改工作,推动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审计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审计法。对照新审计法及时修改审计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和市委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北京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首都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二、修改思路

条例修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审计工作新定位、新职能、新要求,对照新修改的审计法进行一致性修改,同时总结提炼本市审计工作的实践成果,将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突出北京审计工作特色,更好发挥审计“经济监督”的独特作用,回应时代要求、改革需要和人民期盼,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修改内容

(一)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在总则中明确本市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定本市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条例落实党中央、市委部署要求,符合审计工作实践需求。

(二)对照审计法进行一致性修改和细化完善

对照新修改的审计法,完善审计监督事项,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金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健全审计报告机制,明确审计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明确审计机关权限,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增强审计专业支撑,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完善提供资料要求,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明确数据报送和共享,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利用和管理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需要核实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本市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向审计机关开放。

(三)突出首都特色,固化创新成果

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完善监督协调机制,明确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协调机制。在审计方式方面,明确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增加约谈机制,审计机关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的具体内容;细化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明确审计机关应当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23-11-2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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