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审计动态

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2019年12月4日,市政府网站正式公布《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289号)。该项《规定》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和颁布,是北京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全市审计监督体系,推动全市内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 7个方面:

  一是界定内部审计内涵。明确内部审计概念,确定适用范围是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工作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方式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工作目标是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二是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体系。《规定》就内部审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对象等各方面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单位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细化具体内容;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等5项具体职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责任,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要求;明确被审计对象责任,强调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整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针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业务岗位培训。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1项职责,包括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同时明确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8项措施,包括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资料、检查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等。

  五是明确内部审计程序。《规定》明确了实施内部审计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和送达审计报告,并规范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核查相关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明确内部审计的后续程序,包括被审计对象实施整改、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整改、问题线索移送等。

  六是明确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单位方面,规定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内部通报,并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计机关方面,要求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七是明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定》要求,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做好本行业或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明确了审计机关的6项指导监督具体职责。

  《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北京市审计工作领域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将有力推动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将极大促进内部审计在各单位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质量,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审计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