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和巡视巡察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以“两个维护”为根本任务,发挥“利剑”作用。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监督的重要部门,抽调审计人员配合参与、借助审计专业力量开展巡视巡察已成常态。实践证明,深化二者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有效整合了监督资源,拓展了监督成果,放大了监督效应,增强了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快捷性和实效性。
一、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的相同之处
一是都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是巡视巡察工作的首要任务,而政府审计监督同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要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要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不留死角。
二是都必须重点关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是党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党纪的核心内容,财经就其形态包括资金和资产,财务上反映三大类别,即工资福利及津贴补贴、行政办公经费、政府采购及项目建设资金。这都是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中关注的重点。
三是工作目标相同。两者都是通过对所监督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解决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通过巡视巡察和审计,帮助领导干部提高法规党纪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发展。
二、审计在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定位
一是审计机关参与巡视巡察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更高层面上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一项光荣使命。
二是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财政财务收支和工程项目等领域的真实、合法、绩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审计人员可发挥专业优势,在查清被巡视巡察对象经济方面主要问题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巡视巡察工作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对涉及经济问题等方面的巡视结论,离不开对被巡视巡察单位各项经济工作及相关业务的评价和鉴定。所以,要将“业务审计”有效地融入“政治巡视”之中,审计人员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特点,为“政治巡视”的结论性报告提供“业务证据支撑”。
三、审计与巡视巡察工作协作配合的路径
第一,巡视巡察与审计的结合,不是简单的“1+1”,要真正磨合打造成一把“利剑”。各级巡视机构与审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双方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提出周密细化的实施意见。在工作计划制订、业务资料共享、重大问题核查等多个环节实现全方位对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既做到重点情况不遗漏,又做到查实事项不重复。要深化成果互用,将对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监督内容;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巡视巡察组应梳理成问责线索及时移交有关方面办理,充分发挥巡视巡察与审计监督的叠加效应。
第二,每轮巡视前,审计机关应当配合各级巡视巡察机构,介绍被巡视巡察对象审计情况,提供被巡视巡察部门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财政预算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提出重点关注问题及工作建议,实现审计信息质效的最大化。
第三,审计人员借助巡视巡察工作的高层次定位,通过参加巡视巡察检查,发现更多经济问题线索,为制定今后的审计项目计划发挥引领和启发作用。对需要深入了解的有关单位及项目,利用审计手段和优势,开展对财经政策权、资金监管权及政府扶持和经费使用等专项审计,使问题线索和审计成果互联互通,将“业务审计”有效融入“政治巡视”之中,达到“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效应。
第四,健全培养考核和激励机制。审计机关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业务干部参加同级巡视巡察工作,并把巡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巡视巡察办及时向审计机关出具参巡审计人员的工作鉴定,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激励审计人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做好工作。选派参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审计实务工作经验等条件,确保参巡人员“派得出、用得上”。
总之,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参与巡视巡察工作已成为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审计人员通过参与巡视巡察工作,一方面要在参巡实践中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拓宽工作视野,锻炼与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沟通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增强创新意识,特别是要突出审计工作专长,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经验和特长,练就“火眼金睛”,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挥好审计在巡视巡察的参谋和主力作用,高质量开展好巡视巡察工作,确保经得起被巡地区和单位的问询,经得起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完善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协作配合长效机制,使二者精准对接、有机融合、优势互补、同向发力,以高质量开展好巡视巡察工作。
供稿单位:顺义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