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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48号)明确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应当优先用于人员的安置,其余部分用于农村村民生产生活。实际工作中,部分征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将土地补偿费单独支付,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分批单独据实支付,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到的土地补偿款用于福利发放与日常支出。

针对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健全完善以下内容,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1.在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据实支付的情况下,明确是否可以动用土地补偿费用于村民福利、日常支出等。

2.明确土地征地补偿费专账管理。

3.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人员安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后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向,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审批程序和核算要求。

4.建议区、镇农经部门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

5.建立由区农业农村局、规自委、人力社保、民政、监察、农经等部门及有关乡镇参加的定期联席监督检查机制。


供稿单位:顺义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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