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中普遍存在购买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存在不足问题,致使“重投入、轻管理,重资金、轻绩效”的现象时有发生。
购买服务单位作为购买主体,并未因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将责任完全转移到承接主体及人员方,实际上最终责任方还是购买服务单位,出现问题追责也是购买服务单位负主要责任,因此购买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购买服务全过程管理办法,实现质量控制和监管,对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评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一是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可以建立购买服务机构数据库和人员专家数据库,严格准入,严格核实机构及人员资质。
二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如服务质量、完成工作的时间效率、服务购买支出等进行考评实现绩效考核量化,从而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督查,加强对过程监管,评估服务效能。
三是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四是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主要是对服务质量和服务结果的检验,对于评价绩效考核打分不合格的机构和人员要求退出。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实现对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管降低风险。
供稿单位:顺义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