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5-12-25
实施日期:2025-12-25
实效性:有效
文号:京审内发〔2025〕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内部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内部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审计条例》《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档案,是指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内部审计档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所形成的内部审计文件材料,单位应当收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单位应当在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收集内部审计文件材料,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内部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
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单位内部审计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内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内部审计文件材料,并对内部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复核和监督。
第三章 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结合档案工作要求,确定内部审计档案分类方法,并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归档时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单元等,成套集中、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一个项目的内部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整改类五个单元排列。各单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如下: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按照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按照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审计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五)整改类文件材料: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计划,内部审计机构的整改检查情况报告、整改结果审核资料以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负责划定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内部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纳入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文件材料完成整理后,经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单位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的编目、修整、装订、编页、装盒等工作,按卷整理的,参照《内部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附件)执行;按件整理的,参照文书档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档案归档时间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的年度归档。对于整改文件材料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的,可以按照项目与时间单独归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推进内部审计纸质档案数字化。内部审计档案的数字化标准,按照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取的电子证据,应当在纸质材料中清晰、完整地记录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采集时间等信息,并随内部审计纸质档案一同归档。
第四章 保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内部审计档案,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内部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内部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内部审计档案证明的,需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履行程序,重要事项需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档案鉴定工作。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相关要求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审计档案,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解密审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部审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档案,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本规定未列出明确要求的,按照《北京市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京档发〔202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档案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