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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审计三案例

  招商局全称为“轮船招商局”,始设于清末,是“官督商办”的股份制企业。民国时期,于1928年改组,成立了招商局总管理处,李孤帆担任总管理处赴外稽核,负责招商局内部审计事务。在1928年至1930年期间,李孤帆对招商局所属的汉口分局、天津分局、积余公司进行了审计清查,查出了许多严重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一、招商局汉口分局审计案

  1928年4月,李孤帆接受委派,对招商局汉口分局的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清查。

  通过审查汉口分局的会计账簿,发现了1920年至1928年,施省之担任局长期间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1.购煤舞弊。汉口分局的轮船用煤,是其费用支出的重要事项。自施省之担任汉口分局局长以来,该局购煤的价格远远超过了市价。比如:1921年汉口当地的煤价,平均每吨为7.9两白银,最高每吨为8.8两白银,而汉口分局购煤的价格,每吨高达10.25两白银;再如1927年汉口当地的煤价,平均每吨为12两白银,最高每吨为15两白银,而汉口分局购煤的价格,每吨高达17.5两白银。以平均市价与汉口分局账面支付价格相比较,1921年至1927年间,汉口分局以少报多,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两白银。

  2.铜元折合银两舞弊。汉口分局历年发生的费用都支付给铜元,而汉口分局向招商局报销时则折合成银两计算。汉口分局局长施省之不按市价折合,私定折价,从中谋利。比如:1921年汉口当地的市价,平均每千文铜元折合白银0.445两,最高折合0.69两,而汉口分局按每千文铜元折合白银0.68两的折合率,向招商局报销费用支出。再如:1926年汉口当地的市价,平均每千文铜元折合白银0.2295两,最高折合0.268两,而汉口分局按每千文铜元折合白银0.32两的折合率,向招商局报销费用支出。以市场平均价格,与汉口分局的报销费用支出相比较,自1921年至1926年间,给招商局造成铜元折合银两损失达15万两以上。这样数额巨大的舞弊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招商局的利益。

  招商局总管理处根据赴外稽核李孤帆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于1928年5月18日,以“侵占业务上之财产”罪,对汉口分局局长施省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招商局天津分局审计案

  1928年10月,招商局天津分局局长麦信坚辞职,此前麦信坚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以来主管天津分局达二十二年之久。为此,招商局总管理处委派赴外稽核李孤帆来津,对天津分局的账簿进行审计清查。

  李孤帆来到天津分局后发现,天津分局的会计账簿有许多被隐匿起来,前任局长麦信坚又不据实办理交接,这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李孤帆就该局所存账簿、凭证进行了审计,并就有关问题开展了审计调查,最终查出了比汉口分局更为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1.搬运费支出弄虚作假。天津分局在支付货物搬运费用时,以少作多,虚报冒支。1928年2月至10月间,该局账面列支搬运费银76000余两,而实际支付只有28000余两,虚支48000余两,虚支的比率高达63%。经查,自1912年至1927年十几年间,该局共虚支搬运费银35000余两。

  2.购煤舞弊。天津分局购煤时用银元支付,而向招商局报销时以银两计算,1928年按天津市当地的行情,平均每银元折银6钱9分,而天津分局报账时按每银元折银7钱3分计算,用此舞弊手段,自1912年至1928年,虚报冒支购煤款65000余两白银;其次,天津分局轮船用煤多在塘沽购买,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塘沽煤价低于天津市内的价格,而天津分局向招商局报销的煤价却高于天津市的零卖价格,且天津分局购煤都是趸买,反而高于零售价,其中舞弊中饱行为显而易见。经查,自1921年至1927年间,天津分局报销的购煤开支高出零售价格的银数为48000余两。此外,1928年1月,天津分局报给招商局的会计资料中,有存煤7136吨,价值银52000余两。谁料在同年二月,天津分局报给招商局的会计资料中,毫无存煤。一月之隔,数千吨煤不翼而飞,究其原因,不是被盗就是历年虚报,天津分局局长麦信坚难逃干系。

  3.虚报人工费。1928年2月至10月,天津分局会计账簿上列支的十项人工费,虚报的竟有七项之多。如天津分局从未在大沽设栈房,而人工费中,竟有“大沽栈司事薪水每月银十五两”的支出;再如塘沽军米栈,十几年前就被陆军部租用,且该栈房已被驻军拆除,根本不可能雇用司事、员役。而在天津分局列支的人工费中,竟有“塘沽军米栈司事薪水每月银十四两、塘沽军米栈出店二名工食每月十二两”的支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自1912年至1928年,以虚列人工费的手段,侵吞银54000多两。

  根据赴外稽核李孤帆的审计结论,招商局总管理处命令天津分局,对天津分局前局长麦信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招商局积余公司审计案

  招商局下属有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子公司——积余公司。凡招商局拥有的与航运无关的房地产,均归积余公司经营,如招商公学、招商俱乐部等。积余公司成立于1914年,1927年由招商局董事长李国杰兼任积余公司经理。

  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招商局总管理处时,未接收积余公司,至1930年4月,招商局总管理处才接收积余公司,同时委派赴外稽核李孤帆进行审计清查。

  积余公司经理李国杰,以该公司系独立经营的企业为由,阻挠招商局总管理处的接收。招商局总管理处根据李孤帆对招商局及积余公司的审计结果,向上海临时法院,对招商局董事长兼积余公司经理李国杰,提起刑事诉讼。

  在诉状中,列举李国杰的经济违法犯罪事实为:

  第一,李国杰每月领取薪水银500两、车马费50元。他又巧立名目,损公肥私,于1927提年终,除薪水、车马费外,利用职权自支酬劳银5000两。

  第二,1923年因招商局经营亏损,由李国杰经手,向汇丰银行借银500万两,记载中明确没有中介费用,但却开支酬劳银达20余万两之多,内中有一部分为李国杰本人所得。

  此案最终经过当时的工商部、交通部参与,在招商局总管理处接收积余公司后,以行政手段解决。


后记 

李孤帆与《招商局三大案》

  李孤帆的籍贯、生平事迹未详。他在招商局长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三个审计案例中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他认真查出的。李孤帆将这三个审计案例详加整理,写成《招商局三大案》一书,于1933年由上海现代书局印行。

  在该书《序言》的开头,李孤帆就直言:“招商局问题,一整个的中国问题之缩影。”由此看来,在旧中国,假公济私和违法舞弊是普遍存在的。

  述及撰写《招商局三大案》的动机时,李孤帆说:为了培养社会公众“对于贪污人员不妥协之精神”,此书很有公开发表之必要。李孤帆还希望他的查账方法,即“以现成之统计材料为经,历年之旧账数目为纬”,经过比较分析,以确定违法数额的审计方法,能够提供给查处贪污案件时参考。

(本文编辑 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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