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建立后,废除了比部审计,中书省和行省设检校所,中央中书省、六部等各部门和地方行中书省、诸路总管府内部设照磨官,共同兼职负责财政财务审计。由于正史中有关检校和照磨官审计活动的记载缺乏,因此人们对其一直语焉不详。笔者查阅文渊阁《四库全书》中有关元人文集及其他未被《四库全书》收录的元代文献,发现一些珍贵史料,聊可弥补不足。
元代中书省和行中书省设有检校所。“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始设检校官二员。又明年,增至四员。其在行省者半之。比年兵兴多事,添置遂无恒员。” 1 《元史·百官一》载:中书省检校所“掌检校左右司、六部公事程期、 文牍稽失之事。”可见,检校所专门检查、核对案牍是否迟滞和错失,有关检校工作的做法,贡师泰《玩斋集》卷七《福州(建)行省检校官厅壁记》有一较具体的记载:“凡诸曹所治铨衡、赋税、礼乐、舆马、刑政、营缮之属,署牍参错旁午,出入山委林比,检校悉得录其缪愆,稽考以为重轻,上幕府议。一不合,则吏抱成案往来,力争可否。不得,则检校并上堂,立具列卷前后,反复辩论,必如律令乃已。其职任之重若此。……虽然检校为诸曹设也,诸曹有所阙遗,苟阿顺不言,则检校失也。检校言之不即改,且群聚腾讪焉,则诸曹过也。检校不挟其所得为者为功,诸曹不以其所不能为者为讳,则上下协和,百职具举矣。 2 ”由此可知,检校内容中与审计有关的为赋税、营缮等。检校官在检校中查出的问题,必须上报幕府审议决定。如被检校者认为检校结论有误,可以提出申诉,甚至可以与检校者当场对质,直到检校结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元代,检校官虽为小官,但肩负着监察与审计的重任,因此,有“诸曹御史”之称。正如时人所云:“今检校以七品属职,乃使复阅其牍,举其稽愆而绳纠之。何哉?盖中书机务万变不齐,藩屏之寄尤重繁,诸曹掾于一时迎奉唯画之际,欲尽当其轻重是非可否,亦宁免一失于千万也。况群小使役于下者,见斗粟一钱之给,徒操数寸之管,窃弄文法,以思赡其家尔,又安能尽必其无弊耶?此检校之设,所以不得不重也。且御史岁一视案,遇小过辄有让,与其让于御史,曷若补其阙遗,使无让哉。然则检校独非诸曹御史乎,诸曹以御史待检校,则检校益当知所以自重矣。 3 ”由此可知,检校对中书省和行中书省诸曹的审计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御史更为重要,因为御史只是一年一次审核检查,而检校则是经常性的审核检查。
元代的检校类似唐代的勾检,也对钱粮进行稽查审核。检校官设置的初衷,就是要进行经济上的审计监督。正如虞集在《道园学古录》卷八《中书省检校官厅壁记》中所云:“中书省检校官者,至元二十八年尚书省以户、工二部营缮出纳之繁,奏设是官,以核其程书。官二员,吏四人。……三十年奏增为(官)四员,吏六人,分督省左右司、六部及架阁仓库文字之稽滞乖违者,而纠正之……其于宰相有寄耳目之明。”《元典章》载:“诸钱谷之计,其各处行省每岁须一检校。凡理财之法,或者未尽,蠹财之弊,或有未去,生财之道,或有未行,逐一议拟咨省。户部该管去处准此。” 4 “诸应支钱粮,腹里路分皆凭省部勘合理算。其有申准诸支明文、例应倒除者,每季照勘所支数目,抄连合用文凭,检校一切完备,须要不过次季仲月中旬,开申合干部分,照勘相应,随即除破。各处行省所辖路分应申倒除者,准此。” 5 从上述这两条史料
还可看出元朝检校不仅审核钱谷出入,而且对财政财务管理的利弊得失也进行评析,提出改进的意见。检校在时间上的安排是腹里路分每季照勘,而各处行省则每岁须一检校。其检校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进行,“诸应申上(司)定夺之事,皆自下而上用心检校。但有不实不尽,其所由官司即须疏驳,必要照勘完备,议拟相应,方许申呈。若事有未完,例或不当,不即疏驳而辄准申呈者,各将当该首领官吏究治。驳而不尽,至于再三故延其事者,亦如之。” 6 由于检校之职在于“ 憸者正,缪者绳,过者抑之,稽滞者董之,颠倒错乱者厘而治之 7 ”,因此,对检校中查出的问题,根据性质的不同分别予以处理。如“(苏公)为检校官,得工、户二曹滥出财物数千,收之;得吏曹官资高下失当者数十事,正之。” 8 又如,“中书省检校官陈便益,正愆缪,黜奸赃吏,核滥出金谷若干,六曹吏为悚畏。” 9 这里对滥出财物进行追讨,对奸赃之吏则予以罢黜。
元朝上自中央中书省、六部、宣政院、宣徽院等,下至地方行中书省、诸路总管府等均设有照磨一官,而且象户部这样主管全国财政的机构,其下属大部分部门也设有照磨一官。照磨官的职掌主要是磨勘钱谷出纳之事。如中书省照磨官“掌磨勘左右司钱谷出纳,营缮料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 10 吏、户、礼三部照磨所掌“三部钱谷计帐之事”。 11 照磨官还有其他职掌,如兼管案牍、刑狱等事。元代照磨官的品秩很低,以八品或九品官充任。而且人员配备也少,如一个庞大的中书省,仅设照磨一员,典吏八人。左三部照磨所也仅照磨一员,典吏八人。其他机构更少,仅设照磨一员,没有什么其他属吏,有的照磨官甚至由提控案牍兼任。但是,照磨官的监督作用不可低估,如郑玉在《师山集》卷三《送郑照磨之南安序》中所云:“照磨初名提控案牍,行省版授;后改兼照磨承发架阁,乃命于朝列第九品。今铨曹以员多,虽正从八品,皆借注为之,又兼领对同承发检举勾销。与夫图籍之所藏,案牍之所庋,别有印章。其位视经历、知事虽在下,而事加繁剧焉。令甲凡在外诸司署牍,皆自下而上,故一路之事,必自照磨始。照磨以为可,则署而呈之府,然后行之州县;照磨以为不可,则格不得行。故一郡之休戚,众务之得失,在于照磨一署之顷。照磨署之当,则一郡蒙其福;照磨署之不当,则一郡受其害矣。照磨之职,可不谓重且剧哉!” 12 从此,我们可以知道,元代照磨官的特点是秩卑、员少、事繁,监督之权颇重。
元代照磨官品秩很低,故史籍中有关其审计监督活动的记载极少。兹举二例以窥一斑。许有壬《至正集》卷四十三《御史台照磨题名记》云:“厥初无照磨官,至元壬辰,台臣以赃入既夥,出纳无适,爰始奏设。又虑员之冗也,乃以其职冠承发管勾兼狱丞之上,遂为定制焉。……愚惟照磨兼承发狱丞,一人而三职也。独称照磨者,举其概也。金谷则欲烛照磨研,厉其隐也;簿书则欲久近有稽,出入无格也;囹圄则欲大而无抑无庾,小而无淹也。”显而易见,照磨官设置之初,就是针对“赃入既夥,出纳无适”;尔后,照磨一人身兼三种职能,其首要职能仍是烛照磨研金谷出入,也就是说对钱粮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黄溍《文献集》卷八上《江浙行中书省左右司都事刘君墓志铭》载“(刘济)选授江南浙西道管勾承发架阁兼照磨,以照磨劾其使贪纵不法,事闻,使坐斥去。”从此条记载可知,照磨官在照磨钱谷出纳中发现某官经济上违法乱纪行为可以纠劾,但似乎没有处理权,只能呈报上级对其实行处罚,这就是“事闻,使坐斥去”。
综上所述,元代的检校所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级官府财政财务收支的审核稽查,检校所与唐代比部不同的是它不是隶属于刑部司法系统,而是隶属于中央和地方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或行中书省,也就是说审计职能从司法系统转移到行政系统。唐代勾检官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两个最高领导机构,即尚书省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所在的官府和刑部之下的比部,检校所类似于前者,而总揽了两者的职责。元代的照磨官则类似于唐代中央各部门负责勾检职能的丞或主簿、地方府州县负责勾检职能的司录录事参军、录事参军、主簿、录事或丞等,而且都隶属于行政系统,负责从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府内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核稽查。总之,元代虽然取消了比部,但通过检校和照磨官仍然大体上保留着唐代比部对中央至地方各级官府审计的机制,只是元代检校和照磨官的审计并不象唐代比部有终审权,最后还必须由御史通过照刷文卷进行终审。
注释:
1 、 2 贡师泰:《玩斋集》卷七《福州(建)行省检校官厅壁记》。
3 贡师泰:《玩斋集》卷七《福建行省检校官题名记》。
4 《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课程类》。
5 《元典章》卷二十一《户部七·支类》。
6 《元典章》卷四《朝纲·政纪》。
7 刘仁本:《羽庭集》卷八《送江浙行省检校官章君彦复序》。
8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十五《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苏公墓碑》。
9 许有壬:《至正集》卷四十七《苏公神道碑铭》。
10 、 11 宋濂:《元史》卷八十五《百官一》。
12 郑玉:《师山集》卷三《送郑照磨之南安序》。 (本文编辑 任德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