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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审计发现,部分政府建设工程存在错套定额、高套定额子目、取费错误等问题,造成结算价款不实,此类问题带有普遍性。

  一、错套定额。部分施工单位有意或无意将工程混淆,定额标准取高不取低,导致工程结算价款偏高。如,仿古建筑工程应套用《北京市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而不应套用取费费率相对较高的《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表》。

  二、高套定额子目。此类情况有两种:一是低等级套用高等级子目。以施工中使用量较大的混凝土板水泥为例,用C25套用C30,仅单位成本就加大了10%;二是因定额子目单价合同中不体现,施工单位结算中擅自提高子目单价或借用定额子目,提高单价标准。

  三、提高材料价格。部分施工单位选用施工期中,甚至施工期以外最高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提高结算价格。

  四、取费错误。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算时,通过加大直接费用,或者扩大工程间接费取费基数或提高取费费率,达到虚报工程造价的目的。

  五、将变更撤销的项目计入结算。工程由于变更洽商,原有的一些设计有的被删减,而有的施工单位将此类项目,特别是一些直观体现不明显的列入结算,加大工程造价。

  审计认为,工程结算不实,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与效益。工程结算中的问题虽反映为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但建设单位或政府监督部门专业力量不足,监管很难到位,也是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关部门应予关注并研究对策。一方面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委托或配备专业机构或人员,强化监管;另一方面,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试点中,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程序、资质审查、质量与成本控制、合同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内容,规范代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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