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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八十七万元房改资金追回记

  湖北省襄樊市检察机关最近根据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查实:枣阳市农行原行长杜某指使他人挪用客户房改资金,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枣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孙某擅自将售房资金贷给他人使用,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此案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在继续侦查中。同时,司法机关已向违规取得房改资金贷款的该市某粮油公司追还资金100万元,并查封其房产,决定将其拍卖后抵还尚欠的187万元房改资金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今年初,襄樊市审计部门在对枣阳市房改资金进行审计时,发现房改资金的银行账存款余额比银行对账单上的数额多290万元。为弄清疑问,审计人员一直追溯至1998年,终于掌握了该案的主要线索。早在1998年8月,该市某粮油公司向农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时任该行行长的杜某在没有获得上级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其放贷。1998年底上报年度报表时,杜某为掩盖其违规贷款的事实,直接指使该行金穗办经理与会计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上,用特种转账支票划转300万元房改资金到粮油公司账上。会计不同意,杜某说,此事已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商量好了,今后出了问题不让你承担责任。会计填写好转账支票后交给金穗办经理,这名经理又在杜某安排下在支票上仿签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科长的名字。就这样300万元房改资金被划到粮油公司账上,接着又从该账户划转到农行金穗办贷款往来账户,冲平了300万元贷款。同时,杜某交待该行会计今后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账时做假对账单,不让管理中心知道300万元已被划走。

  

  2000年12月,杜某调至襄樊市农行工作后,向粮油公司催还贷款未果。2001年12月,他回枣阳市和金穗办经理及副经理,一同找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孙某,杜某对孙某说:“1998年我们给粮油公司的300万元贷款,上级行一直没有批,是用你们的房改资金垫付的。现在上级行要来检查,请你们出个假委托贷款手续帮我们应付检查”。得到孙某的同意后,该行金穗办副经理带着一份申请人为某粮油公司的贷款申请表,找到孙某签字,并提出将签字时间提前至2001年3月。因粮油公司已还农行10万元,于是孙某当时就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同意贷款290万元至2002年2月底,落款时间为2001年3月20日。之后,孙某又指使会计在贷款手续上盖章。

  

  2002年12月,以为只是搞个假手续应付上级检查的孙某发现账上真的少了290万元后找到杜某,杜说:“你们的贷款手续已经入账了,撤不出来,等上级行把贷款手续批下来了,我们就还你”。但是,直到审计部门将此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前,粮油公司只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3万元,尚欠本金287万元及应付贷款利息。(晏长军 杜 虹)

  (转自国家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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