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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混淆现象有待于规范

  最近,对我区某行政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会计主体混淆的现象。该单位列支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费、体育费、修路费等共计费用15万余元。其中2002年该单位列支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宣传费、体育器材费及其他日常费用约11万元;2003年该单位列支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修路费等4万余元。这种会计主体混淆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造成上述原因:一是该单位的领导没有真正认识到会计主体不能混淆;二是该单位财务人员缺乏责任心,没有认真履行好会计职责。这种会计主体混淆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并按照会计主体分别核算经济业务,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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